
【CC.NEWS 2026-10-9 时事评论】
美国政府拟于2026年12月3日执行前陆军精神科医生尼达尔·马利克·哈桑(Nidal Malik Hasan)的死刑,并计划向公众直播执行过程。这一安排迅速引发争议。哈桑因2009年得克萨斯州胡德堡枪击案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案件造成13人死亡、多人受伤。美国军方称,执行将采用枪决方式。

对于这样一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案件,公众愤怒完全可以理解。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的痛苦,也不应被轻描淡写。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职责。
然而,这起事件真正引人深思的,不只是一个罪犯将受到什么惩罚,而是另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当国家执行刑罚时,究竟是在落实法律判决,还是在把惩罚转化为面向公众的权力展示?
这不是替罪犯辩护,而是在追问:即使面对最严重的犯罪,司法是否仍然必须保持理性、遵守规则,并且对权力本身设定边界?
一、罪大恶极,不等于国家可以任意惩罚
哈桑案件的严重性没有必要回避。2009年11月5日,他在胡德堡军事基地的一处医疗设施内开枪,造成13人死亡、32人受伤。2013年,他被军事陪审团判定犯有预谋谋杀等罪名,并被判处死刑。美国政府如今推进执行程序,并宣布拟向公众直播。
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要求罪犯承担责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对于社会而言,依法惩治严重犯罪,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重要部分。
但这里必须划清一条界线: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法律可以依据什么标准追究责任;它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受约束地决定如何羞辱、展示或惩罚一个人。
如果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刑罚及其执行程序,政府就应当按照法律行事。公众的愤怒不能成为额外加重惩罚的依据,执政者的个人态度也不应取代法律规则。
否则,司法就可能陷入一个危险的逻辑:罪犯越令人愤怒,国家就越可以突破通常的约束;社会越希望看到严惩,政府就越有理由通过特殊方式展示惩罚。
这恰恰颠倒了法治的逻辑。
司法制度之所以需要程序、标准和约束,就是因为人在面对极端恶行时,很容易受到愤怒支配。法律不是要求人们放弃情感,而是要求国家不能仅凭情感行使惩罚权。
二、从中国古代的枭首、车裂与凌迟谈起
回顾中国古代刑罚史,可以发现,刑罚从来不只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有时也承担着展示统治权威、威慑社会和公开羞辱受刑者的功能。
古代中国曾经存在多种死刑方式。斩首是常见的刑罚之一;枭首是在处决后将首级公开展示;车裂则是古代记载中的一种残酷刑罚,民间常称“五马分尸”;凌迟更是历史上极为严酷的刑罚,直至清末法律改革才被正式废除。不同刑罚在不同朝代的适用情况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它们始终构成一套固定、统一的等级制度。

枭首

车裂——五马分尸

凌迟——千刀万剐

腰斩

骑木驴——据说多用于因奸情至罪的女性

炮烙

斧钺
以上是百多年前的死刑画面,现在的我们看了感到极度不适;而今天,我们的孩子们观看了直播枪决会有什么感觉?
古代统治者为什么要把惩罚公开展示?
因为公开惩罚除了针对犯罪者本人,还面向社会其他成员。它向旁观者传递警告,也展示统治者对秩序的控制能力。历史研究指出,传统中国的公开处决有时具有鲜明的仪式性,公开展示首级也曾成为刑罚的一部分。
当然,不能把所有古代刑罚都简单归结为统治者泄愤,也不能将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混为一谈。古代刑罚有其历史背景、法律观念和社会结构。
但是,这段历史仍然提出了一个值得现代社会思考的问题:
当惩罚不仅是依法追究责任,还被设计成让公众观看、感受震撼和接受权力警告的场景时,刑罚的性质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
古代枭首与现代直播死刑,在法律制度、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上存在根本差异,不能直接等同。然而,两者可以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历史对照:公开展示惩罚,究竟是在维护法律秩序,还是在借助人们对惩罚的恐惧来彰显权力?
文明进步并不只是刑罚执行技术的变化,更在于社会逐步认识到,惩罚国家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约束。
三、从司法报复到刑罚的政治工具化
对于美国这次事件,如果直接使用“司法报复”这个词,仍然需要谨慎。
“司法报复”通常强调利用司法权力惩罚特定对象的报复动机。但在这起案件中,哈桑已经经过军事法庭审判并被判处死刑。仅凭政府决定采用枪决并拟直播执行,还不足以证明原判本身属于司法报复。
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另一个更准确的概念:刑罚的政治工具化与示众化。
据路透社2026年10月9日报道,联合国发言人对美国拟直播执行死刑提出严厉批评,认为公开直播可能涉及禁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际人权规范。与此同时,美联社报道指出,美国军方执行规定并未明确涉及直播,相关安排的法律依据也引发了专家讨论。
这说明,争议并不只在于哈桑是否应该承担犯罪责任,还涉及政府有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及直播执行是否会给刑罚附加一种公开展示的功能。
美国国防部长皮特·赫格塞思曾将公开执行与让人们认识严重犯罪后果联系起来,强调其威慑作用。
威慑犯罪当然是刑罚可以追求的目的之一。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为了威慑社会,是否就可以不加限制地公开展示国家对个人生命的剥夺?
这是一个不能只凭政治口号回答的问题。
如果政府主张直播具有威慑作用,就应当说明这种安排的法律依据、必要性与边界,而不是认为只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任何展示方式都自然合理。
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仅凭公开直播这一安排,就断定决策者一定出于泄愤或报复;但我们完全可以要求政府解释,为什么需要直播,以及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和人权标准。
这才是对权力进行法治审视的正确方式。
四、司法必须抵御情绪,而不是迎合情绪
严重犯罪往往会激起社会强烈的愤怒。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希望看到更严厉的惩罚,甚至认为只有让罪犯承受更多痛苦,才能体现正义。但司法制度不能把这种情绪直接转化为国家行动。
这里需要区分三个层面。
第一,公众可以表达愤怒。人们有权谴责犯罪,有权要求政府保护社会,也有权讨论死刑是否应该保留。
第二,司法必须依据法律。法官、陪审团和相关执行机关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证据与程序履行职责,而不是根据社会舆论的激烈程度决定如何惩罚一个人。
第三,政府必须受到约束。即使判决已经生效,执行机关仍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判决赋予政府执行刑罚的权力,不等于赋予政府不受限制地展示惩罚的权力。
这也是为什么“司法理性”如此重要。
司法理性并不是要求社会对犯罪无动于衷,而是要求法律在最容易受到情绪影响的时候,仍然保持规则的一致性。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够惩罚人们憎恨的罪犯,更在于它不会因为人们憎恨某个人,就放弃对自身权力的约束。
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刑罚执行的公平
您可能会问:如果一个人的死刑通过封闭程序执行,另一个人的死刑却要公开直播,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不平等?
这个问题需要仔细区分。
法律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死刑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采用完全相同的执行方式。不同司法管辖区可以依法规定不同的刑罚和执行程序,特定情形也可能存在合法差异。
但如果同类案件中的执行方式出现重大差别,就应当能够说明这种差别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以某个罪犯特别令人愤怒、某个案件特别受到关注,或者政府希望展示强硬姿态作为充分理由。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禁止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中,也将公开处决列入其认为违反该条规定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对该公约的适用涉及其保留和具体法律义务,直播安排是否违反某项具体法律规定,也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程序判断。因此,不能仅凭联合国提出批评,就直接宣告美国政府已经被法院认定违法。
但是,这些国际标准至少提醒我们:刑罚不是国家可以随意支配的权力。即使一个国家保留死刑,也不意味着所有执行方式都自动获得合法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意味着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身份而任意决定他的罪责,也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社会特别痛恨某个人,就放弃对惩罚方式的审慎审查。
六、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司法从理性走向情绪化
如果政府将公开执行解释为一种威慑方式,那么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公开展示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减少犯罪?这种展示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是否会使刑罚从依法执行判决,逐渐转变为一种满足公众情绪的政治仪式?
这些问题不能靠直觉回答,需要证据、法律分析和公开讨论。
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一项安排受到争议,就直接推断决策者一定是在泄愤、报复或者故意羞辱某个人。对政治动机的判断需要证据,而对制度边界的审视则不应因此停止。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当能够同时做到两件事:坚定地追究严重犯罪的责任,也严格地审查国家惩罚权的行使方式。
这并不矛盾。
恰恰相反,只有当国家在面对最令人愤怒的犯罪时,依然能够遵守法律、尊重程序、克制权力,司法的公正才真正具有意义。
结语:法律可以严厉,但权力不能任意
从中国古代的枭首、车裂与凌迟,到现代社会围绕公开执行死刑产生的争议,人类历史不断面对同一个问题:惩罚犯罪的权力,究竟应该受到怎样的约束?
古代公开刑罚曾经承担威慑社会、羞辱罪犯和彰显统治权威等功能。现代法治则越来越强调,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过程必须受到程序约束,国家权力也必须接受监督。
美国拟直播执行哈桑死刑的争议,正好提供了一个重新讨论这一问题的机会。
我们可以谴责哈桑犯下的严重罪行,可以讨论死刑制度的合理性,也可以支持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但这些立场都不能代替对政府执行方式的独立审查。
如果刑罚的公开展示仅仅是为了满足愤怒、制造震撼或者彰显权威,那么它就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法治质疑:国家是在依法执行判决,还是在借助刑罚展示自身的力量?
司法报复强调报复动机,刑罚的政治工具化强调权力用途,而情绪化惩罚则提醒我们,愤怒不应成为法律的替代品。这几个概念各有侧重,但共同指向一个问题:惩罚的权力不能失去边界。
一个文明社会的进步,不只是看它如何惩罚罪犯,更要看它在面对最令人愤怒的罪行时,能否依然保持理性。
法律可以严厉,但不能任意;刑罚可以依法执行,但不应沦为情绪宣泄与权力示众。
司法的权威,不应来自惩罚所制造的震撼,而应来自法律本身的公正、稳定与约束力。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 路透社:2026年10月9日,联合国对美国拟直播执行死刑的批评及相关人权争议。
Reuters
- 美联社:哈桑案件的判决、计划执行日期,以及直播安排可能涉及的法律争议。
AP News+1
-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一般性意见第36号,以及有关生命权与刑罚执行的解释。
人权委员会文档储存库+1
- 剑桥大学出版社:有关中国宋代刑罚、公开处决及其社会政治功能的历史研究。
Law and Order in Sung China
- Modern Asian Studies:关于清末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的历史研究。
Cambridge Core
说明:本文为时事评论。美国拟直播执行死刑的安排、相关法律争议及执行程序可能继续变化,请读者关注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