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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2018年1月8日撰稿】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2018年1月5日,加拿大英文主流媒体《 环球邮报》(The Globe and Mail)在一篇报道中描述了这样的一个故事:
在2017年6月1日, 联邦国会议员谭耕向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副大使杜欣丽(Cin dy Termorshuizen),递交了一封由加拿大公民龚晓华所写的 信件。
这位副大使则将这封信件交给了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 在中国的联络官,后者又将信件转给了加拿大国内的调查人员…..
《环球邮报》请来的所谓“中国通”,保守党人士前驻华大使马大维(David Mulroney)就此批评谭议员,并对副大使的行为大加赞誉。 言下之意,这位副大使没有“畏惧权势”, 没有将此信转给需要转达的地方,而是勇敢地汇报给了皇家骑警。
《 环球邮报》此文一出,各种流言蜚语应声四起。
有人说谭议员善恶不分, 帮助了坏人;有人说谭议员干涉了中国司法独立; 还有人拿竞选捐款来说事儿……
更有一些心怀叵测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风点火, 极尽造谣诽谤之能事,等等云云……
首先,我们要清晰概念, “好人”与“坏人”是一个不甚清晰的感情概念, 在不同的时间环境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理解。
在这里,我们权且把它换算成“ 有罪”和”无罪“这一严格的法律概念,以便于大家来讨论“ 递交信件”这件事。
我们都知道,在西方现行的法律体系,“疑罪从无”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个人是否有罪,完全由法庭来裁定,而在法庭做出裁决之前, 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所以,在2017年6月1日之前, 龚晓华只是一个出生于中国大陆的普通加拿大公民, 目前没有任何文件能够证明他在2017年6月1日之前被加拿大的任 何一个执法部门调查过。
同时,因为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法律上也根本不存在“ Canadian Chinese”这一概念。
龚晓华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加拿大公民, 加籍华人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请不要以此议事。
龚晓华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一样, 有着他的正当权利;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有权进行申诉。
加中两国政府签有《领事保护协定》,规定其中一国(派遣国) 公民在另一国(接受国)遇到司法过程, 派遣国领事官员有权与该公民探视、联系和会见;提供必要的协助; 有权为其安排译员和法律协助; 有权在接受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送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所以, 龚晓华公民感知到他的公司或者他本人在中国的某些商业行为受到中国司 法机关的调查的时候, 在寻求法律援助的同时,寻求国会议员和外交途径转达自己的诉求是行使自己作为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完全正当的行为。
作为加拿大首个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民选加拿大国会议员谭耕, 为公民服务是他的职责,就如律师为被告人服务。
谭议员选择了为这位加拿大公民递送资料, 这并不代表议员就一定了解这位公民以往的所作所为, 更不代表他认同所递送文件中的观点或内容(如某些媒体所说的“ 为龚晓华说情”)。
他所做的,是在履行自己作为议员的义务,把一位加拿大公民的诉求信息转达给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这是完全正当的行为,也是正当的渠道。
有人质疑,龚晓华并不是谭议员选区的居民, 谭议员没有理由为他服务。
俺孤陋寡闻, 从没听说有国会议员不能帮助本选区外公民这一规定。
大多伦多地区有70多万华裔,大多数来自中国大陆, 而来自中国大陆的国会议员只有谭耕一人。
由于语言文化上的原因, 很多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认为谭议员比较容易沟通, 求助不畏路途远(实际也没多远), 跨选区找谭议员寻求帮助的它选区华裔民众的数量远远超过本选区的, 谭议员选区办公室3位专职助理忙得经常加班加点也难以应对。
据加拿大国会统计, 谭耕国会议员接待处理来访选民的数量,在300多名国会议员中一直位居前3。
华人都爱讲个面子, 谭议员或许也是碍于面子,对求助者不好意思拒绝, 能帮则帮,这何错之有?
笔者认为这不但不是错,而是善!善应有善报。
在被中国公诉机关起诉并被中国法院定罪的某些人(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他国人), 西方民主国家的政要发声指责的说情的抗议的比比皆是;美国的几位总统甚至多次直接跑到中国讨价还价把狱中的犯人捞出来。
类似情况在加拿大也是屡见不鲜,比如那个《环球邮报》 提到的Peter Kent,就多次到国会上以民权的名义大肆鼓噪。
可是,加拿大的主流英文报纸对此却是赞扬有加;相反,我们华裔的议员正常递交了一封信就小题大做吹毛求疵抹黑不已, 这不是歧视、不是别有用心那又是什么?
至于加拿大驻中国使馆后来把信件转交给了皇家骑警驻中国联络官, 也是再正常不过之事。
加中两国政府签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 忘录》。根据这项备忘录,双方依据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家法律, 在预防犯罪及对各种犯罪活动的调查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包括“ 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
同样根据这个备忘录, 中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分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的国 家警察机关,是此项合作的对口单位。双方“互相协查、 认定被警方追捕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其身份即有关案情和证据 ”;“交换涉案有关记录和文件”……
这个备忘录还规定,“双方各指派一人负责日常联络”。 双方各指派一人负责日常联络”。 副大使把龚的信件转交给皇家骑警联络官,实质上本来就不是什么“ 举报”,而完全是遵照正常程序,所有有关两国警方合作的信息、文件, 不论经过什么渠道,实际上本来就应该交由这位联络官处理。
没有迹象显示,谭议员附带要求“不予追究龚晓华案”。
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马大维(David Mulroney)对于谭议员的批评也并不令人意外。
因为,作为反对党人士监督批评执政党是他的责任, 即使与事实不符或蓄意攻击也属正常现象,民主制度的贯彻执行也是需要付出某些代价的。
还有评论说谭议员干涉了中国的司法独立, 这种说法未免太牵强附会。
首先谭议员只是加拿大300多位国会议员之一, 没有那么大的权利和影响力能够干涉到超级大国中国的司法独立, 同时中国的司法体系也没有那么脆弱不堪。
至于有人拿竞选捐款来说事儿——
在加拿大这种民主选举制度的国家, 每次选举工程都需要大笔经费支出, 任何党派和个人均需要通过社区的募捐筹集竞选经费。
没有社区人士捐助,对任何党派和三级政府议员来说,都是“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在美国, 像特朗普那样自有经费参与竞选的人历史上也没有几个。
因此议员候选人期望能从不同途径多筹集一些竞选经费实属无可厚非, 只要不越过《选举法》所规定的界线,永久居民和公民均可捐款。
同时,竞选捐款有着严格的规定:只可接受个人名义捐款, 数额不能超过1500。受款人也不是个人, 而是当地参与竞选的候选人所属政党的选区支部——加拿大也有党支部。
龚晓华有没有捐款,给谁捐款, 何时捐款,捐了多少,这些都有据可查。
媒体有批评的权利, 个人也有发表意见观点的权利。但信口雌黄, 造谣诽谤同样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君不见, 安省某知名华裔官员为维护自身名誉,把某主流媒体以诽谤告上法庭。
法制社会,任何人团体政党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至于编撰了这个故事的环球邮报也是屡犯了,它早在11月23日就发了一篇名为“China’s shadow looms over the West”的文章,将一百多万在加拿大华人都给扣上阴影。
在历史上,加拿大已经发生了多次类似的排华歧华风波, 远如臭名昭著的“排华法案”和“人头税”, 近如安省华裔厅长陈国治涉嫌影响加拿大国家安全等等, 恕不一一列举。
拿着歧视的放大镜在“华人” 这个鸡蛋里面挑骨头是西方主流媒体的一贯做法, 华人社区华人媒体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必须团结起来, 增强凝聚力,及时有力回击一切歧视华人的企图和行为。
同时,对此正常之事亦不必过度解读,因为鸡蛋里面并不存在骨头。
此文2018年1月8日首发表于多伦多新闻网